OE欧亿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(上外學〔2019〕12號 )

發布時間:2019-05-21瀏覽次數😍:1658

第一章 

  

第一條 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𓀊,加強學校校風建設,保證高質量外語人才的培養🧟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、《OE欧亿平台章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🏊🏽‍♀️,製定本規定。

第二條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OETY欧亿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。

第三條 對學生的任何處分👀,是學生在校期間表現的歷史記載,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🕒,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檔案🤟🏽。

第四條 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內不享有各類評獎、評優的資格💀。

第五條 對有違法、違規、違紀行為的學生,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👩🏽‍🦲🤷🏿。處分依據輕重程度分下列五種: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💇🏿‍♀️。警告處分的期限為六個月👩‍❤️‍💋‍👨🛌,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的期限為九個月,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🤭,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🙆🏻‍♂️。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處分到期學生可按照學校規定程序申請解除,當年畢業學生可以酌情縮短處分期限。

第六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休學的®️,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限🧝🏼‍♂️。

第七條 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♦️,應當從重給予處分:

(一)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🚣🏽‍♀️🧖🏽,或者引誘、教唆、脅迫他人違紀的☁️;

(二)違紀以後拒不承認錯誤的;

(三)有數種違紀行為的;

(四)受處分期間又有新的違紀行為的🚶‍♀️。原處分期限與新處分期限累計實施👨‍🦽。

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🫲,可以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分:

(一)在違紀過程中,自動放棄違紀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紀結果發生的;

(二)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次要作用,或者被脅迫參加的;

(三)違紀時不滿十八周歲的;

(四)違紀以後主動承認錯誤🌮,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為,態度端正的🧖🏼;

(五)揭發他人違紀行為👩🏻,查證屬實,或者提供重要線索,協助學校調查違紀事實🧑🏽‍🦲、收集有關證據的🤷🏽。

第九條 學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學生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,將轉交國家機關處理。學生違反法律法規,受到司法、公安、行政等部門處罰的,學校均應給予校紀處分❤️🧑🏽‍🎄:

(一)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👗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
(二)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🧖🏻‍♂️🫲,被處以行政拘留者🪬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🤽🏽‍♂️🧖🏼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情節嚴重、性質惡劣的𓀍,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👨‍🦼‍➡️💆🏼;

(三)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者🧘🏼‍♂️,待解除刑事強製措施以後,學校將視其有無違法犯罪行為及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;

(四)因違法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,犯罪事實清楚,但因種種原因被免於刑事處罰或免予起訴者👰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👮🏿‍♀️💆🏿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
(五)被判處管製、拘役者🙎,待司法判決書生效後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✒️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者,待司法判決書生效後,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♨️。

(六)其他違法行為,被國家機關處罰的,學校根據情況給予相應校紀處分🙅🏽‍♂️。

第十條 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💽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👱🏽‍♀️;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🕵🏼‍♀️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⇒🦶🏼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;侵害其他個人🍨、組織合法權益🛵,造成嚴重後果的🚣🏽;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👩🏼‍🎨,經教育不改的♖🖇,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,侵害其他個人🟰、組織合法權益,違反公序良俗或學校管理秩序,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由學校根據相關情節給予相應處分。

  

第二章  違反校紀的行為及處分

  

第十一條 對賭博者,作如下處理🦻🏼:

(一)為賭博提供條件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
(二)首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
(三)屢次參與賭博者🕊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🦏;

(四)組織、策劃任何規模✳️、形式的賭博者🩼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🚟。

第十二條 對打架鬥毆者🩱,作如下處理:

(一)唆使🛌🏿、煽動他人打架或策劃🤜、挑起群毆並造成一定後果者🕵🏿‍♂️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者👪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
(二)動手打人,未造成他人受傷的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
(三)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
(四)致他人重傷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🧙🏽‍♂️;

(五)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🥸,導致打架鬥毆事態發展⚪️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
(六)對有下列行為者,從重處分🧑🏼‍🏭:

1. 侮辱、毆打教職工者👩‍🏫;

2. 鬥毆事件已中止🦛,事後又報復者。

(七)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🏋🏼‍♂️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👵;造成後果者🐕‍🦺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三條 為他人作偽證,並對調查造成困難者👨🏽‍🚒⛓️‍💥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四條 起哄、惡意煽動鬧事者、肇事者(如在寢室、教室、食堂、圖書館等學校公共場所起哄,往窗外擲瓶罐等物🧚‍♂️,敲打臉盆,破壞桌椅門窗等公物,焚燒物品等)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五條 酒後鬧事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十六條 有侮辱、猥褻他人行為者,在浴室、廁所等場所行為不軌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🏋🏿。

第十七條 在學生寢室內留宿非本寢室人員或在他人寢室留宿者,造成不良影響的👩‍🦱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📻;情節嚴重者◀️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十八條 閱讀淫穢🪦、封建迷信🎑、邪教、暴力恐怖等書籍、報刊、網站📵、移動終端,或收看(收聽)相關音像製品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⚜️。有製造🫄、傳播、復製☝️、販賣行為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♤。

第十九條 有吸毒行為者,學校將視情節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條 參與非法傳銷活動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一條 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👰🏿‍♀️;進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動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👨🏽‍💼;進行非法傳教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二十二條 在對外交往中,有下列行為的🧪,作如下處理🤍:

(一)利用不正當手段索取錢物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🍯;

(二)不尊重對方民族歷史、政治派別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
(三)擅自行動並造成不良影響的🤷🏻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👸。

第二十三條 未經批準組織社會團體或校內非社會團體的🚼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四條 擅自拆除公用設備,損壞公共財物🫃🏿;任意撕毀⬅️、剪裁學校圖書資料;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,私自隨意懸掛、張貼或發放啟事、廣告、海報等🥵,情節嚴重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五條 擅自以他人、學校或校內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🧚🏽‍♀️;冒充他人簽名,情節嚴重者🎯;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🙁。

第二十六條 違章使用電器,如使用(包括但不限於)熱得快、電熱水壺、電爐、電熱杯🧑🏽‍🔬、電磁爐、電飯煲、電炒鍋、電取暖器、電熨鬥、烤鞋器👩‍🦯‍➡️、電熱毯、電夾板、卷發棒、微波爐、450W(寢室為單元)以上大功率電器或電熱電器;違章使用電熱設備及煤油爐、酒精爐👶🏿、蠟燭等;違章在學生公寓(宿舍)內燃放煙花爆竹📞,在室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;違章私拉(拆)亂接電源,水管、網絡等線路;違章遮擋🏄🏼‍♂️、拆卸𓀍、破壞監控等技防安全設備者,暫扣上述物品,造成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,可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引起火警、火災者📪,除經濟賠償外🤜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🏅。

第二十七條 從事不良借貸(如“高利貸”)者👩🏻‍🦼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第二十八條 有偷竊行為者🎖🐟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🏓🈸。

第二十九條 弄虛作假,騙取國家、社會資助者𓀚,退還所受資助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三十條 在公共危機時期或突發事件中🤦🏼‍♀️,不遵守學校規定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📘。

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參加大型集會、遊行🦁、示威等活動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從重處分。

第三十二條 登錄非法網站♻️,用網絡散布反動、虛假、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信息⚾️🍻,傳播非法文字、音頻、視頻資料等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第三十三條 利用電腦、網絡或其它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,侵害他人權益,攻擊、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影響惡劣👩🏿,情節嚴重者🏊🏼‍♀️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,製作、販賣🦹🏿、傳播違法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製品等出版物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三十五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,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三十六條 未按學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,擅自出國(境);因公出國(境)後逾期不歸者🧘🏽‍♀️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
第三十七條 學生違反學習紀律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的,作如下處理📸🏊🏿‍♂️:

(一)學生在考試期間,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者⛴,應根據其違紀情況,予以認定和處理。

1.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聽勸阻者👨🏽‍🎨,視為違反考試紀律,給予警告處分🧟‍♀️:

(1) 進入考場後🧚🏽‍♂️,未按規定或監考人員要求就座者;

(2) 雖未使用,但至發卷時,仍未將手機🚓、書包、電子詞典↪️、書籍、工具書、講義🎢、筆記、計算器、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、其他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(如考試另有要求時除外)🧑🏿‍🌾🧑🏻‍⚕️;

(3)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傳遞考試用具者💽;

(4)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者;

(5) 開卷考試中未經允許借用他人的參考資料👬🏼👩🏼‍⚕️、計算器等物品者;

(6) 交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👼🏼;

(7)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
2.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,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,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,考試違紀情況據實記載:

(1) 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者;

(2) 考試中把試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,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;

(3) 將試卷、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👱🏼‍♂️;

(4)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,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♜;

(5)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;

(6) 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
3.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作弊🤟🏼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,該門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,考試作弊情況據實記載🕵️‍♀️:

(1) 考試中直接或以其他各種方式傳遞考試資料或考試用紙者🚣🏿‍♀️;

(2) 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🤵‍♂️、考試用紙等材料者🚶‍♀️‍➡️;

(3) 考試中用某種示意🚴‍♀️、動作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🧑🏿‍🦲;

(4) 考試中,凡桌內、座位旁邊或試卷下面等區域有與閉卷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者;

(5) 考試中🤲🏻,凡夾帶與閉卷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者🏄🏼‍♂️;

(6) 考試中,凡在衣物♓️、身體、桌面、周邊物體等處寫有與閉卷考試課程相關內容者;

(7) 考試中,凡強拿他人試卷等考試用紙者,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試用紙者🫦;

(8) 考試中試卷等考試用紙轉至他人手中,不主動向監考人員聲明者;

(9) 考試中使用具有文字存儲功能的電子產品(包括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、電子辭典、電子書、電子記事本等);

(10) 考試中經監考人員允許中途離開考場尚未交卷者,在考場外存在作弊行為的🐏;

(11) 將試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後交卷者;

(12) 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考試材料者;

(13)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;

(14) 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(含)以上答卷雷同者;

(15)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⛹🏽‍♀️💇🏼‍♂️、考試成績的行為。

4.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嚴重作弊,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💁🏻‍♂️:

(1) 考生作弊被發現後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,無理取鬧,影響考場秩序🧘🏼‍♂️,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者;

(2) 考生作弊被發現後毀壞作弊證據者;

(3)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🦟;

(4) 組織作弊者🧕🏻;

(5) 第二次作弊者;

(6) 通過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得考試內容者;

(7) 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🧚🏻;

(8) 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🏌🏼‍♂️;

(9)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行為🛳,且情節嚴重、影響惡劣的。

5.學生參加國家🚻、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考試,以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中發生的違紀作弊情況🧞‍♀️,組織考試的單位作出處理的🍄‍🟫,不影響學校按照本規定對其作出處分。

6.監考人員發現考生的違紀作弊行為後🛋,要及時報告主考,掌握確鑿證據🧘🏻。主考應明確宣布取消當事人考試資格,沒收其試卷🧶,令其退出試場👡;並將當事人姓名👐🧵、學號、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OE欧亿平台考試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,或寫成單獨書面材料並簽名✍️,連同試卷和物證一並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及時交開課院(系🏊‍♀️、部)教務辦公室👩🏻‍🍼👩🏼‍🎓。開課院(系✍🏿、部)應當將所有材料及時報送學生所在院(系)。

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,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,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。

(二)學生違反學習紀律和考勤紀律的,應根據其違紀情況,予以認定和處理🌝。

學生上課以45分鐘為1課時。遲到、早退超過15分鐘均按曠課處理🧝🏿🔣。一學期內,學生遲到或早退每累計三次,則計曠課1學時。

擅自缺席集中實習👨🏽‍🎨、軍訓👟、畢業/學位論文(設計)等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🥾,一天以6學時計🙆🏼‍♂️;擅自缺席學校安排的其他活動👳🏽‍♀️,一天以4學時計🪕。

曠課累計達10-29學時者👷🏿‍♀️,應給予警告💛、嚴重警告等處分。

曠課累計達30學時及以上者,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🏂🏽。

(三)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,參照《OE欧亿平台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》(上外委201616號)處理。學位論文🍫🤱🏼、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✋🏼🕝、篡改、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🎺,情節嚴重的,或者***文、買賣論文的,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  

第三章  處理學生違紀事件的分工、權限和程序

  

第三十八條 對學生違紀的處分🟣,應當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確、定性準確👩🏻‍🚒、處分適當。

第三十九條 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根據其所犯錯誤性質,分別由如下職能部門按程序作出💾:

(一)違反法律法規者,由國家機關首先作出處理,而後由有關院(系)、OETY欧亿培養單位🦇🍕、學生處依據國家機關的處理決定🤱🏻,對該生進行相應的校紀處分;

(二)違反學習紀律,如曠課🧚🏼、作弊等,由有關院(系)、OETY欧亿培養單位、教務處、OETY欧亿負責處理🛣;

(三)其他違紀行為🙎🏿‍♀️,由有關院(系)🧎🏻‍♀️、OETY欧亿培養單位、學生處負責處理⛹🏿‍♀️。

第四十條 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限:

對學生的違紀處分🛖,由有關院(系)、OETY欧亿培養單位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報告和材料,分別報教務處、OETY欧亿➛、學生處審查,作出處分建議,報校主管領導批準👋;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,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核。

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程序:

(一)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和依據🚕👨‍👨‍👧‍👧,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,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。

(二)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,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並直接送達本人。學生拒絕簽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;已離校的🪲,按照被處分學生原登記地址郵寄送達🧃。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委有關部門備案🤏🏽。

(三)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學生的基本信息🐄,作出處分的事實和依據,處分的種類🐦‍⬛🧜🏿‍♀️、依據、期限,申訴的途徑和期限等🐪。

(四)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👨‍🍼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,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🏎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🐍,經學校負責人批準☪️,可延長15日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,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🍛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,認為作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、依據🙏、程序等存在不當,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,要求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。

(五)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🧑🏻‍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
(六)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👨🏽‍🎨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視為放棄申訴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🔆🙇🏼‍♂️。

第四十二條 處分期滿的👩🏽‍🌾,首先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,有關院(系)、OETY欧亿培養單位聽取師生意見、提出解除處分建議🚵🏻,然後分別報教務處、OETY欧亿🤦🏼‍♀️、學生處,經審核後作出解除處分建議,報校主管領導批準。

  

第四章 

  

第四十三條 本規定所稱“以上”🌨,包含本數⛹🏽🐾;“不滿”,不包括本數🧑。

第四十四條 我校在籍註冊的少數民族預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。

第四十五條 本規定由OE欧亿平台授權教務處、OETY欧亿🚱、學生處依據相應權限負責解釋。

第四十六條 本規定自201891日起施行🤸🏻‍♂️。《OE欧亿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》(上外學〔20171號)同時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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